法院观点
一审判决:
关于经济补偿金一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因本案甲公司提供了其企业日常行为规范,并将该规范发布至微信群中,张三亦是微信群里的成员,视为其已知晓公司的规范。
又因该规范中载明拜访记录需要两张照片和相应的拜访记录,根据甲公司提供的截图,可以证明张三的拜访记录未达到单位的要求,其违反了单位制定的规范,故甲公司将张三辞退较为合理,无需向张三支付补偿金。
关于张三出的恢复劳动关系及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一节,因张三仲裁期间的请求为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且甲公司已于2022年4月9日单方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关系。故该院对张三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张三上诉:
上诉请求:改判甲公司辞退张三的行为属于违法辞退,恢复甲公司与张三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张三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5145元/月。
事实与理由:审判决张三违反单位制定的规范认定错误。甲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并未经过公示及民主程序制定。张三拜访照片未达到两张系因客观原因造成且偶然发生,拜访记录重复为普遍存在情况,且都未达到可辞退标准,不应适用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合理辞退。